当前位置: 首页 >
订婚***案被告人母亲因公布女方隐私遭法院训诫,如何评价此事?
作者: 时间:2025-04-20 10:20:06
字号
@张义成律师 若果你在网上辩论是说不过就限制评论的话,那我建议你不要在回答中开什么悬赏了。
我想评论的是 《刑法》中,大多数犯罪主体的表述,是“犯罪分子”,不是“被告人”或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而关于《刑法典》“犯罪分子”这一概念的外延,究竟是泛指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,还是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,抑或仅指罪犯,目前没有明确定义。
你说刑法第37条仅针对“被告人”,仅针对检察院立案的被告人,具体依据在哪里?…。
责任编辑:新闻报料:400-888-8888 本站原创,未经授权不得转载
关键词 >> 订婚***案被告人母亲因公布女方隐私遭法院训诫,如何评价此事?,
继续阅读